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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2】

发布日期:2023/1/30 18:43:13 浏览:

来源时间为:2022-10-10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2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举措。

一、推动重点领域信用建设

(一)强化科研诚信建设

1.实行科研诚信承诺书制度。规范设置科技项目承诺书,严格履行承诺事项,为科研项目实施和管理咨询的科研人员建立科技信用档案,提升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诚信意识。

2.加强科研诚信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年度科研诚信、绩效、伦理等方面政策解读宣讲活动,不断提高科研人员诚信意识和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能力。

3.强化科研活动全过程诚信管理。加强科研项目立项、中期、结题等阶段科研诚信审核,实行科研失信“一票否决”制。

4.依法打击科研失信行为。严肃查处“无故不履约”“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及研究结论”等失信行为,将查明的失信信息纳入省科研诚信管理平台,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实施惩戒措施,并依法打击论文买卖“黑色产业链”。

(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5.探索知识产权领域信用评价。开展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级分类试点工作,推动长春市、四平市、通化市开展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级分类试点建设。

6.强化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持续深化知识产权代理行业“蓝天”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对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法代理、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和恶意商标申请等行为,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三)推进质量和品牌信用建设

7.规范经营者计量行为。重点围绕商超、集贸市场的电子计价秤、加油站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推动企业诚信计量自我承诺,引导和推动行业自律。

8.规范检验检测市场秩序。依法打击认证机构虚假认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提高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有效性和公信力。

9.培育诚信经营企业。开展“老字号嘉年华”活动,壮大老字号企业,培育一大批诚信经营、守信践诺的标杆企业。

(四)完善流通分配等环节信用制度

10.强化食品安全信用监管。建设“吉惠食安”平台,开发许可审批、监督检查、抽检监测风险预警等功能,实现食品安全全链条信用监管。

11.依法打击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行为。推行申请社会救助事项守信承诺制度,将通过虚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待遇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纳入“黑名单”管理。

12.依法打击骗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提升年”行动,对全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等全险种进行专项检查,切实维护基金安全。

13.依法打击骗取保障性住房行为。对以提供虚假信息、欺诈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或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保障资格,并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失信惩戒。

14.推动社会保险信用制度建设。制定出台吉林省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实施办法,依法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维护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15.规范慈善组织运行。定期对外公开慈善组织信息,开展慈善组织年报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发现慈善组织存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情形的,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16.依法惩戒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失信行为。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失信用人单位列入失信惩戒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五)打造诚信消费投资环境

17.积极开展“信用 ”工程。探索运用信用手段释放消费潜力,在医疗、养老、家政、旅游、购物等领域开发信用产品与服务,营造良好消费环境。

18.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托12315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平台,畅通消费者投诉渠道,推进消费投诉信息公示,提升诚信消费水平。

19.强化民生领域广告监管。对医疗、药品、食品等领域进行重点监测,依法打击制假售假、违法广告、虚假宣传等行为,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20.开展医疗乱象专项治理。查处超范围执业、租证、挂证、无证行医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失信惩戒。

21.优化文旅行业消费环境。持续开展文旅企业“放心消费在吉林”示范单位评选活动,通过诚信示范引领,提升文旅行业整体服务水平。

(六)完善生态环保信用制度

22.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依托吉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及时、准确录入企业行政处罚信息,强化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共享应用。

23.深化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推进企业依法按时、如实披露环境信息。

(七)加强各类主体信用建设

24.归集各类主体信用信息。根据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依法依规采集各类主体的信用信息,整合形成完整的信用记录。

25.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公示共享企业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信息,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26.加强社会组织信息管理。优化社会组织审批流程,提升登记服务质量,依托国家社会组织法人库,结合年检、评估等工作,对社会组织信息实施动态管理。

27.加强民营企业信用建设。制定出台吉林省民营企业信用建设实施意见,指导民营企业加强信用建设,引导民营企业诚信经营、守法经营,协助民营企业开展信用修复。

28.开展失信问题专项治理。针对“屡禁不止、屡罚不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和合同违约行为等失信问题,对全省信用领域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治理,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二、加强政务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

29.加强政务信用信息归集应用。依托吉林省信用综合服务平台,依法依规采集政务主体信用信息,扎实做好公务员录用、调任人选社会信用记录查询工作。

30.加强营商环境建设。依托吉林省营商环境建设智能管理平台,拓宽营商环境问题线索反馈和办理渠道。针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招商引资等活动,组织开展依法诚信履约专项治理。

31.开展政府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落实《关于建立自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正向激励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督促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政府机构履行生效判决义务。

32.强化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通过公开失信信息、实施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等措施,严厉惩治失信被执行人,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氛围。

三、优化进出口信用管理,加强国际信用合作

33.推动吉林品牌国际化。推进“吉致吉品”区域品牌国际化进程,支持企业开展境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产品国际认证等,指导企业加强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向产业链价值链中高端延伸。支持开展出口品牌专题推广活动,推动吉林制造加快“走出去”,培育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

34.推进海关信用建设。开展海关高级认证工作,加大对进出口企业的培育力度,帮助符合条件的文化贸易企业成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使更多优质企业具备“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条件。对高级认证企业享受海关优惠便利措施的情况进行回访,继续对高级认证企业开展协调员服务,解答企业咨询。对吉林省进出口企业实施动态信用管理,引导失信企业主动开展信用修复。

35.加强对外投资信用建设。强化对外投资事中事后监管,将对外投资主体违法违规、未按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拒绝履行对外投资统计申报和对外投资备案报告义务等行为列入信用记录,将掌握的可以依法向社会公开的信用信息及时通过部门网站公布,并主动向国家有关系统和网站推送。

36.加强对外承包工程信用建设。按照《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对一般项目进行备案管理。对于特定项目,认真审核相关材料,严格按照特定项目审核流程完成相关审核工作。定期调度境外承包工程项目进展情况,排查企业是否违法违规经营,并将违法违规行为列入信用记录。

37.加强对外劳务合作信用建设。按照《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相关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足额缴纳备用金,对企业违法违规经营导致的劳务纠纷,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列入信用记录。

38.加强对外援助信用建设。配合商务部及国际发展合作署督促援外主体做好对外援助项目信息报送、对外援助统计工作。

四、发挥信用基础作用,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一)创新信用融资产品和服务

39.扩大信用贷款规模。鼓励银行机构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首贷、续贷、信用贷支持,开发完善无还本续贷、随借随还等贷款产品,提高信用贷款占比。

40.深化信用数据开发利用。发挥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吉企银通”和地方征信平台作用,深化“银税互动”“银商合作”机制建设,助力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升服务中小微企业能力。

41.开发专项领域信贷产品和服务。鼓励银行创新服务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三农”、生态环保、外贸等专项领域信贷产品,发展订单、仓单、保单、存货、应收账款融资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推广股权、知识产权等质押业务,有效激活企业的无形资产融资功能。

(二)加强资本市场诚信建设

42.增强资本市场信用意识。联合地方行业协会、投资者教育基地推进辖区证券期货行业诚信文化建设,开展法规知识竞赛、行业文化建设成就展等活动,培育形成良好行业诚信生态。

43.加强资本市场监管。压实相关主体信息披露责任,提升市场透明度,加强重点公司监管,强化对相关公司的风险监测,开展头部公司监管,建立监管档案,加强监测和主动研判。

44.严格执行强制退市制度。依法打击通过财务造假、利益输送等方式恶意规避退市行为,推进常态化退市机制有效运行。

45.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落实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职责,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打造诚实守信的金融生态环境。

(三)强化市场信用约束

46.发挥信用风险防控作用。指导金融机构与已备案企业征信机构开展深入合作,依托企业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信息服务,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防控能力。依托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证监会系统互联网核查接口查询外部诚信信息,推动证券法规中关于诚信义务与责任的规定有效执行。

47.做好风险化解处置。通过日常监管掌握风险线索和年报分析情况,对辖区上市公司风险进行排查,摸清潜在风险底数,完善处置预案,坚持“严监管、零容忍”,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处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违法案件,加大对侵占挪用基金财产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

48.健全债务违约处置机制。加强公司债券现场及非现场检查,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公司债券信息披露及风险管理相关制度规则,将公司债券发行人相关带息债务(潜在)逾期等社会信用情况纳入风险监测指标。

五、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49.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各级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权责清单,动态梳理可开展信用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并面向社会公开。

50.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依托省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公共信用评价系统,对市场主体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定期将评价结果推送至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监管部门可根据行业特点,设定评价标准,开展行业信用评价。

51.推动科学精准监管。推进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重点领域开展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按照“通用 专业”的形式,科学设定信用风险分类数据模型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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